抚养费,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负担的部分或全部的费用,主要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
抚养费中教育费的范畴主要是高中、初中和小学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书本费及孩子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的相关支出。超出基本教育之外的补习班、特长班或择校费等费用,不计入上述教育费范围。抚养费中的生活费涵盖子女日常必需开支,如食物采购、衣物购置、房租或房贷分摊(若涉及)、水电燃气等基础生活成本。医疗费则包括常规体检、疾病治疗(如感冒发烧用药、住院手术费)、新型冠状病毒疫苗接种(如流感疫苗、自费疫苗)及必要康复费用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婚姻法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婚姻法》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基于夫妻离婚后,子女无论随父方还是随母方生活,仍然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的关系不因夫妻离婚而改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九条:【抚养费数额】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第五十一条: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第五十二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五十三条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第五十四条:生父与继母离婚或者生母与继父离婚时,对曾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继父或者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生父或者生母抚养。
第五十五条: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第五十七条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十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第五十九条: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
第六十条:在离婚诉讼期间,双方均拒绝抚养子女的,可以先行裁定暂由一方抚养。
第六十一条:对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中有关子女抚养义务的当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措施。
数额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抚养费数额】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第五十一条 父母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抚养费的数额,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三因素确定;具体的支付比例则基于其工作的性质、收入能力等。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发达程度极不平衡,每个家庭的情况也各有不同,不同地域、不同行业间的收入水平也千差万别,法律并没有针对具体情况规定适用准则,而是划定了大概的确定性因素及不同情形下的比例范围,具有一定的抽象性。
子女的实际需要是首要考察因素,子女的实际需要是指根据子女实际情况,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等的正常需求。一方面,抚养义务人应满足子女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尽量为其提供良好的物质保障;另一方面,也应和子女实际需求相符,即抚养费的数额应当以正当且必要为限,即使抚养义务人具有较高收入,当子女提不合理的过高要求时,也可以拒绝,因为这个需要超出了“实际”需要的限度。具体程度则应按抚养权利人的需要和抚养义务人的经济能力等要件相对均衡决定。
标准
1.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如果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2.不抚养孩子的一方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3.有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提高比例。)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没有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相关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生活费
生活费,是指维持子女日常生活必须支出的费用,如必要的衣食住行等费用。
教育费
教育费,包括义务教育、高中的教育费用,主要是基本教育的费用,包含学费、书本费及必须接受的教育项目支出。超出基本教育费,如补习班、兴趣班、择校费等,应由父母协商确定。
医疗费
医疗费,是指基本医疗费用,如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药费等。若子女发生大额的医疗费用,一般应由父母双方平均负担。
变更情况
抚养费的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免除三种情况。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反之,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母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减免给付抚养费。减少给付情况,主要指给付一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经济相当困难,无力按原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一方又能负担子女的大部分抚养费,那么可请求减少给付。
父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适当降低负担比例:(1)收入明显减少;(2)长期患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定无力按照原定数额给付子女抚养费用的;(3)因违法犯罪被监禁,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又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照原协议或者判决给付。需要注意的是,抚养费履行过程中,一方以其负担能力发生变化为由请求降低给付抚养费金额的,人民法院应结合案情审查该情况是否直接影响子女抚养费的支付,若上述情形未造成其在较长时间内收入的明显降低,且子女实际生活需要也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则不宜调低抚养费数额。此外,因负担能力变化降低抚养数额的,一旦其恢复甚至超越原来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调整抚养费支付比例,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子女的抚养费酌情进行调整。
费用分担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案例分析
案例一
基本案情
原告于某1母亲姜某与被告于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10月7日生育原告,双方于2007年7月6日在阿荣旗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婚生长女于某1由姜某抚养,被告于某给付抚养费至于某1年满十八周岁止。原告于2024年考入内蒙古自治区某职业学院学习,现原告于某1请求被告于某给付2024年至2025年的学费、住宿费、上学期间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8000余元及大学期间的生活费每月2,000元,于某称原告已满十八周岁,且于某已失业,无经济收入,不同意给付。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已年满十八周岁,且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应给付抚养费的法定情形。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于某1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第四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中,原告已满十八周岁,目前处在接受高等教育期间,不属于法律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为子女支付大学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等费用,只是基于亲情和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定义务,也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作为子女要体谅父母的不易,更要学会自立自强,早日立足于社会。
案例二
基本案情
小倩今年13岁,2019年2月其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小倩归其母亲陈某抚养,其弟弟小浩归其父亲刘某抚养,母亲陈某在承担小倩的抚养费外,另一次性支付小浩的生活补助费10000元,并自2019年2月起承担小浩的抚养教育费每年3000元至小浩年满18周岁。
当时法院调解时,小倩母亲陈某还在某公司上班,收入稳定,但自2022年起,陈某因故离开公司,失去收入来源,生活一下子陷入困境,连小倩的抚养都成了问题,更无法支付小浩的抚养教育费用,小倩的母亲陈某与小倩父亲刘某沟通无果后,小倩一纸诉状将父亲刘某告上法庭,要求刘某承担起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
法院调解
鲁山县人民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了解到形成该诉讼的原因是小倩的母亲陈某因失业失去生活来源陷入困境,无力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且小倩的父亲现在工作稳定,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法官本着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对当事人双方进行了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陈某一次性支付小浩抚养费6000元(当庭履行),小浩以后的抚养费由刘某负担,陈某不再支付,小倩的抚养费由陈某负担。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五条规定: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当另行提起诉讼。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案例三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小张,2022年2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离婚,约定:双方所生之子小张由张某抚养,李某自2022年2月开始起每月给付小张抚养费2200元,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后原告李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自2023年1月起降低抚养费为1000元/月,至被告年满十八周岁时止。
法院审理
张某与李某离婚时对婚生子小张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给付问题自愿达成协议,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离婚调解协议中约定给付抚养费可能带来的经济负担和自己收入的变化,应有足够的预见和判断,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对于原告李某要求自2023年1月起将抚养费由每月2200元降低为每月1000元,支付至小张年满十八周岁时止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不论父母是否离婚,均应当依法履行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而对于未获得直接抚养权的一方,定期向子女给付抚养费就是其履行抚养义务的主要形式。一般情况,对于父母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支付标准,法院通常会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不轻易予以变更。原因是父母离婚时对于抚养费的约定一般是综合考虑财产分割情况、子女的生活需要、各自的收入状况等因素作出综合性分配。在其他事项均已履行完毕,且当事人的履行能力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只调整抚养费的数额,容易引起系统性失衡。
但如果子女的需求或父母的履行能力发生重大变化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离婚协议虽然是一种涉及身份关系的特殊协议,但是可以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规定进行调整,既可以是根据子女的需求上升而上调,也可以是根据父母的履行能力的下降而下调。具体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来确定。
参考资料
【生活中的民法典】抚养费包括哪些内容?.罗江区人民政府网.2025-08-13
小郡说法|协议离婚后,能否变更子女抚养费数额?.澎湃新闻.2025-08-17
【以案普法】“孩子归我,不要你养”这种离婚协议有效吗?养不起能反悔吗?.澎湃新闻.2025-08-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中国人大网.2025-08-17
抚养费中都包含哪些费用?.青海公共法律服务网.2025-08-17
【巾帼普法】最高法:抚养费数额的确定+审判注意事项.微信公众平台.2025-08-17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5-08-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太和县人民政府.2025-08-31
非婚生子女,有权利主张抚养费吗?.澎湃新闻.2025-08-25
人民法院案例库精选案例⑪(民事篇).澎湃新闻.2025-08-25
浅论抚养费的相关问题.浅论抚养费的相关问题.2025-08-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5-08-25
子女抚养费的标准是多少?.大鹏新区人民政府.2025-08-17
【以案说法】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支付读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吗?.【以案说法】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支付读大学期间的抚养费吗?.2025-08-25
【普法一刻】离婚后,妈妈无力承担抚养费,孩子还能再向爸爸要求增加抚养费吗?.鲁山县人民法院网.2025-08-25